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而上海等地先行试验营改增的法规将同时废止。
从通知来看,检验检疫费将不再属于增值税抵扣项目,因此新政策实施后,该费用将不能再用于抵扣。受此影响,新政策实施后,我司将自8月1日起在开据检验检疫费发票给客户时,在代收代付的实际金额基础上,提高一定比例以弥补税金差异。
具体算法为:垫付检验检疫费 * 1.0678
我司将密切留意国家税务和财政部门的进一步详细解释,若有任何变动,将立即通知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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